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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泰寧縣男子清理廢魚塘雜草養(yǎng)魚 不料引發(fā)山火獲刑半年
來源:不詳作者:ren_2008日期:2015-06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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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    男子清理廢棄魚塘雜草準備放養(yǎng)魚,但引發(fā)山火被判刑入獄半年,真是得不償失。5月24日,福建省泰寧縣法院以被告人李小
    男子清理廢棄魚塘雜草準備放養(yǎng)魚,但引發(fā)山火被判刑入獄半年,真是得不償失。5月24日,福建省泰寧縣法院以被告人李小青犯失火罪,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。
    2014年1月2日11時許,被告人李小青攜帶耙子,到泰寧王坑村位于“交塘”山垅田里一口廢棄的魚塘清理雜草準備養(yǎng)魚。被告人李小青用耙子將魚塘四周雜草清理完后,于13時許將雜草和一個月前在魚塘周圍砍倒的蘆葦一起耙成堆,并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雜草和蘆葦焚燒,因氣候干燥,風勢較大,火苗跑火,向附近山場蔓延,引發(fā)王坑村“狗是山”山場森林火災。被告人李小青獨自一人用耙子無法將大火撲滅,于是攜帶耙子逃離火災現(xiàn)場。經(jīng)鑒定,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48.7畝,林木損失價值4556.5元。
    經(jīng)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小青違反森林法律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審批,擅自野外用火,因過失造成森林火災,過火有林地面積48.7畝,林木損失價值4556.5元,數(shù)量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。為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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